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4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中有关房屋与市政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整治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认识,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举措,扎实推进。要结合《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办〔2017〕12号)要求,抓好各项举措的落实,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整治
建设单位应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给予明确,要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建设部门要督促各施工企业按“六个1()0%” 标准施工 ,达不到标准的要整改到位。
监理单位要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监理日常工作,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扬尘治理状况,有权依照《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行为。
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一是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建筑工地要设置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要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施工现场出口处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二是加强施工废弃物管理。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三是加强施工物料管理。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对于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三、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整治
各地要加大机械化清扫的专项投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水平,到2017年底,设区市建成区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 一是要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由干式清扫向湿式清扫转变,根据季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压尘。二是加强城市道路清洗作业。对城市重点地段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定时清洗。三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减少城市闲置土地裸露面积,强化城市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定期冲洗道路两侧绿化灌木树叶积尘。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5日